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小字第261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陳博欽
       張安恭
被   告  葉榮仁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雄小字第261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2年12月3日下午2時54分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月17日下午
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盈志
  書 記 官 蔡淑貞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零叁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
壹仟捌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一○二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蔡淑貞
法官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書記官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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