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2年度嘉小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嘉小字第5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仲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嘉義縣番路鄉半天岩紫雲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玖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
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良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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