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2年度嘉簡聲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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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嘉簡聲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廖一光
相 對 人 王祈富
劉坤輝
上述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壹
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
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100年度簡
上字第22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依後
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黃義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書記官林金福
附表: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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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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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由聲請人預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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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複丈費│138,000元│由聲請人預繳│
│及建物測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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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地籍圖│150元│由聲請人預繳│
│謄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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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139,150元│由相對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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