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嘉小字第562號
原 告 黃雅琴
訴訟代理人 陳冠志
被 告 林奇興
莊瑞利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3年1月16日下午3時20分在本庭
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書記官王立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嘉小字第562號
原 告 黃雅琴
訴訟代理人 陳冠志
被 告 林奇興
莊瑞利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3年1月16日下午3時20分在本庭
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