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東簡字第149號
原 告 楊敏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彭玲玉 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
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
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 楊明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