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2年度竹東簡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東簡字第149號
原   告  楊敏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彭玲玉 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
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
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     楊明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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