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2年度投簡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投簡字第87號
上 訴 人 王銘毅
許雪香
被上訴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 昱陞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2年10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已分別於102年
11月20日送達於上訴人王銘毅,另於102年11月20日寄存於
上訴人許雪香之住所地警察機關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
半山派出所以為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
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102年12月1日發生送達效力,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