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豐簡字第61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世堂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字第123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潘世堂犯過失販賣偽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定 高勇保 壽命膜衣錠」貳盒、進
貨單參張及帳單壹張,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0行「900元」
,應更正為「960元」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450條第1項
,藥事法第83條第3項、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
1項前段、第38條第3項前段、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書記官林錦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