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98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989號
原   告  尹國晋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因原告溢繳訴訟費用,
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返還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豪泰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叁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000元。經查,本件經本院102年11月25日以裁定命原告
補繳,誤載為訴訟標的金額30萬元,而命原告繳納3,200元
,並經原告於102年12月9日向本院繳納在案,有本院繳納
收據1份在卷可稽,是原告溢繳本件訴訟費用2,200元,爰
依職權裁定返還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書記官張葵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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