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東簡字第100號
原 告 陳幸桂
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騰芳 等700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
於民國105年5月15日前,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 陳阿輝 之繼承系統表。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 徐陳鳳嬌 ( 陳阿連 之繼承人)、 吳鄭英瑞 (
陳阿勝 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並查報上開被繼承人之全體
繼承人姓名、年籍及住居所,及陳報上開繼承人有無拋棄或
限定繼承之資料,暨上開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三、請確認 徐煥華 (陳阿連之繼承人)、 黃魏榮妹 、 劉秀琴 、余
乃英、 黃彩樓 (陳阿勝之繼承人)、 羅張免 、 郭秀鳳 (陳阿
榮之繼承人)、 張水源 ( 張雲斗 之繼承人)是否為繼承人。
四、請確認被告 陳江靜妹 、 王菊妹 (陳阿勝之繼承人)、被告廖
水森、 彭楊盡妹 、 林錦鳳 ( 陳阿榮 之繼承人)是否有繼承權
。
五、請提出 陳氏 松英 ( 陳徐完妹 之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
六、提出所有被告之年籍及住居地址資料書面(包含身分證字號
、戶籍或居址,如為繼承人,後面請註明被繼承人姓名),
並電子上傳上開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