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4年度竹東簡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東簡字第100號
原   告  陳幸桂
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騰芳 等700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
於民國105年5月15日前,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 陳阿輝 之繼承系統表。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 徐陳鳳嬌陳阿連 之繼承人)、 吳鄭英瑞
   陳阿勝 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並查報上開被繼承人之全體
  繼承人姓名、年籍及住居所,及陳報上開繼承人有無拋棄或
  限定繼承之資料,暨上開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三、請確認 徐煥華 (陳阿連之繼承人)、 黃魏榮妹劉秀琴 、余
  乃英、 黃彩樓 (陳阿勝之繼承人)、 羅張免郭秀鳳 (陳阿
  榮之繼承人)、 張水源張雲斗 之繼承人)是否為繼承人。
四、請確認被告 陳江靜妹王菊妹 (陳阿勝之繼承人)、被告廖
  水森、 彭楊盡妹林錦鳳陳阿榮 之繼承人)是否有繼承權
  。
五、請提出 陳氏 松英陳徐完妹 之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
六、提出所有被告之年籍及住居地址資料書面(包含身分證字號
  、戶籍或居址,如為繼承人,後面請註明被繼承人姓名),
  並電子上傳上開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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