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上更(一)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更(一)字第119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楊永豪指定辯護人義務辯護人周振宇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390號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1501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兆隆
法官張盛喜法官郭玫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書記官梁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