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1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1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 桂林素足 被告 黃政賢
戴玉萍 上列被告等因98年度易字第50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被告方面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等被訴詐欺原告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憲德
法官梁淑美法官吳育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書記官陳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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