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6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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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交字第6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交字第66號上訴人 劉軍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2年10月30日第一審行政訴訟判決(102年度交字第66號)不服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上訴,應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至有程式上欠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淑惠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