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551號原告 張孫寶蓮 被告 林玄信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就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168227號案所拍賣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以承租人身分行使之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依原告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中主張及所附事證顯示,原告為系爭土地之拍定人,而系爭土地之拍定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9,64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9,640,000元(即原告可得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2,8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書記官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