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33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住宅補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34號原告 余俊良 被告內政部營建署代表人 丁育群 (署長)上列當事人間住宅補貼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
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請求被告作成民國(下同)103年度住宅補貼之租金補助,依住宅補貼作業規定所示,每戶每月最高新臺幣(下同)4,000元,補貼期間為1年。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8,000元,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
3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段○○號,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許麗華法官楊得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書記官徐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