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60號上訴人 洪菀翎 被上訴人 高怡芬 上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660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凱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書記官莊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