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8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8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81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正枝
趙台洪何正心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賭博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2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撲克牌壹副及賭資新臺幣壹佰柒拾貳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正枝等3人因涉犯賭博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撲克牌1副及賭資新臺幣(下同)172元,分別為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處之財物,爰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及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郭正枝等3人因涉犯賭博罪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偵字第25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前開案件扣得撲克牌1副及賭資172元,分別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是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洪榮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書記官趙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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