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侵訴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侵訴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侵訴字第6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溫翔麟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曾正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馨慧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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