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53號原告 李宗展 被告 李易儒 被告 賴振義 上列被告李易儒、賴振義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101年度訴字第50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高俊珊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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