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30號聲請人 於敬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7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芳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書記官楊茗瑋┌────────────────────────────────────┐│附表:101年度除字第23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民國)│(新臺幣)││├──┼───────┼──────┼──────┼─────┼─────┤│001│大桶水瘦身美容│陽信商業銀行│100年8月31日│3萬5,700元│AD0000000│││有限公司│吉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