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161號原告即反訴被告乙○○被告即反訴原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被告反訴請求離婚及給付贍養費、精神慰撫金計新台幣(下同)60萬元,未據被告繳納有關財產請求之訴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被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雪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訴訟標的金額核定不服者,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書記官張儷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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