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1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五年度聲沒字第六六四號、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三一四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包(合計淨重拾捌點陸壹公克,空包裝總重壹點壹零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袋重合計壹點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論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毒品為違禁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以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三一四七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又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三包(合計淨重十八.六一公克,空包裝總重一.一○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二包(聲請書誤載為安非他命,含袋重合計一.四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為被告所不否認,並有扣押物品清單、照片及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調科壹字第一二○○一八三○九號鑑定通知書在卷可證,故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二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莊秋燕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玉惠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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