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1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5年度聲沒字第6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壹肆公克、包裝重零點貳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九日十七時五十分許,經警在臺中市○區○道路○○巷○號前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點一四公克、包裝重○點二六公克)。又被告前開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部分,業已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四八三四號另為不起訴處分,然上開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經查,上開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點一四公克、包裝重○點二六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有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五年十一月五日調科壹字第○九五二三○三二七一○號鑑定書各一件附卷可按,係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予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童洪芳美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