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更(一)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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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更(一)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更(一)字第一一О號
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乙○○即被告指定辯護人本院甲○右列被告因盜匪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盜匪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四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民
法官蘇隆惠法官施俊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陳彥蕖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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