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易字第10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易字第10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ОО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八七四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本審記載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四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茲竟遲至同年月二十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不經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陳博志法官陳志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蔡佩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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