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6年上更㈠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交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上更㈠字第二九五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拆屋交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八十六年上更㈠字第四六三號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一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民事判決三件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許文章法官吳謀焰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林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