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427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二七○號
原告德國Alcatel股份有限公司(AlcatelSELAG)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麗珍 律師被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代表人 郭瑤琪 訴訟代理人丁○○
丙○○
參加人登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乙○○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政府採購法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登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招標機關即經濟部第二辦公室辦理「TSB-0000-000(四)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委購計軸系統」採購案,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五日進行價格標開標程序,結果由原告以總標價CFRKEELUNG39,956,725.00馬克低於底價當場得標。
嗣後招標機關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通知參加人略以「‧‧‧四、惟該局(即鐵路局)於八十八年九月四日函告表示AlcatelSELAG所投標文件ZP30CA安全認證是否可適用本案ZP30CADoubleSection之產品,有所疑義,須洽德國聯邦鐵路局(EBA)求證‧‧‧澄清文件經該局複審結果如主旨所述判定未合原規範要求,因此AlcatelSELAG之規格標應不合格‧‧‧」招標機關乃對原告之決標予以撤銷。嗣參加人鑒於本採購案之決標業經撤銷,故請求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以次低標廠商(即參加人)為最低標廠商,惟招標機關於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又通知申訴廠商經評估原告所提異議事由後,認其異議應屬合理,乃於八十九年六月二日告知參加人,鐵路局已於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認定該公司之投標文件符合規範要求。參加人提出異議,認為招標機關決標結果違法,不服招標機關異議處理結果後,向被告申訴,嗣被告為「招標機關認定AlcatelSELAG規格標合格並決標予AlcatelSELAG,違反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審議判斷,原告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有使該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忠仁
法官林育如法官楊莉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