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訴字第18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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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訴字第18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七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JOKOSU指定辯護人本院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JOKOSUSANTO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壹年拾月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JOKOSUSANTO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春秋
法官高明哲法官王麗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蘇秋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