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交易字第3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交易字第3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交易字第30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馮品捷被告蔡富吉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調偵字第1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對被告提出過失傷害告訴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健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書記官吳玉蘭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調偵字第133號被告蔡富吉男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鎮○○里0鄰○○00000
號居新竹市○區○○街000巷00號1樓之
A室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富吉於民國109年6月14日10時1分許,無照騎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竹市中山路由南往北方向駛至與中山路344巷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行駛至交岔路口,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且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視距良好、路面無缺陷、無障礙物,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未顯示方向燈即由車道右側貿然欲左轉中山路344巷,且未充分注意左後側直行駛入之車輛並讓其先行。適同車道左後側有 賴思穎 所騎駛、沿新竹市○○路○○○○○○○○○○○○○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2車因而發生碰撞,致賴思穎受有頭皮鈍傷、右側及左側膝部挫擦傷、左側小腿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賴思穎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蔡富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被告蔡富吉坦承左轉彎未顯示燈光,惟否認過失,辯稱係告訴人賴思穎未保持安全距離云云。2告訴人賴思穎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證明告訴人賴思穎因被告未顯示左轉燈號貿然轉彎,因而發生碰撞致受傷等事實。3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報告表(一)、(二)各1份、中華電信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表、監視器畫面檔案及截圖、現場照片。1、佐證被告經註銷駕照而無照駕駛之事實。2、被告未顯示左轉燈號貿然轉彎碰撞告訴人車輛而有過失之事實。4南門綜合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1份。證明告訴人因本件事故受有上開傷害之事實。5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函附鑑定意見書1份(竹苗區0000000案)。鑑定意見認被告未顯示方向燈光即由車道右側逕行左轉彎,又未充分注意左後側直行駛入之車輛並讓其先行,為肇事原因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又被告無照駕車,因而致人受傷,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3月27日
檢察官馮品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4月18日
書記官紀珮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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