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交易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交易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五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李嘉興
法官程克琳法官廖純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孝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