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4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4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四三六О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敬信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周志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順命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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