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6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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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6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六三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本院經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蔡勝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正男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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