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0年度台職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職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台職字第七號
上訴人安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娜約 被上訴人緯強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建德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周娜約為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人。
理由查上訴人法定代理人原為 李益昌 ,惟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已變更為周娜約,有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然迄未承受訴訟之聲明,自應由本院命其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桂香
法官劉延村法官劉福聲法官黃秀得法官陳碧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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