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0年度台聲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聲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台聲字第三一三號
聲請人乙○○Klo
斐德思Pet共同代理人 秦羽儀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甲○○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豐
法官楊鼎章法官吳麗女法官謝正勝法官陳重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