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勞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勞小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薇樺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魅麗飾品設計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5,833元,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
1項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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