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簡調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調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陳金龍
       陳柏旭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主張其為相對人陳金龍之債權人,請
求撤銷相對人陳金龍、陳柏旭間就坐落嘉義縣○○鄉○○段
○○○○○○○○○○號土地於民國102年10月21日所為買賣之債權
行為及於102年11月15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等
語。惟查,本件聲請人聲請之標的為民法第244條第2、4
項規定之撤銷權,核其法律關係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
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
律關係,其性質屬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
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書記官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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