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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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6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李佳馨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字第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佳馨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葉佳怡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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