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金訴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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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235號

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鄭若妤

選任辯護人陳冠宇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601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4年度審金訴字第235號案件,原定於民國114年7月29日下午4時宣判,但該日適逢豪雨來襲,高雄市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姚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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