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審易字第6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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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易字第600號
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王國華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毒偵字第777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4年度審易字第600號案件,原定於民國114年7月29日下午4時宣判,但該日適逢豪雨來襲,高雄市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姚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