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455號
原 告 智感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輝
原告因請求給付學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俊成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請求為新臺幣(下同)
123,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
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