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5年度彰簡調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調字第198號
原   告  李柏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虹琪 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
內,向本院補正以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一、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6,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110元,是以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台
  幣1,110元。
二、起訴狀繕本1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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