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屏簡字第20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
複代理人 黃秋風
被 告 王咭雄 即 王聰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05年5月1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陸萬陸仟柒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仟零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
款、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27824號分配表、小額貸款全部查詢
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
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
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
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
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書記官鄭美雀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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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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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利率│違約金(1)│利息(2)│違約金(2)│
│號│(新台幣)││(年息)│││(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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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6,700元│自104年7月30日│3.569%│自105年7月30日起│0元│70,961元│
│││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按左開│││
│││││利率之20%計算之違│││
│││││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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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466,700元│││││70,961元│
│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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