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緝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緝字第10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九十四年七月四日所為之九十四年度訴緝字第一○五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本院於九十四年七月四日以九十四年度訴緝字第一○五號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翻異前詞,就被訴事實為無罪之陳述,於刑事訴訟法有關簡式審判程序之規定不合,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19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絲鈺雲法官王綽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貴卿中華民國9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