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交訴字第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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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交訴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訴字第9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17日
書記官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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