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7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8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林世民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4年8月19日
書記官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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