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1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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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143號原告崇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 吳至格 律師被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2,14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06,83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05,83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9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9月13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