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重上更(五)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重上更(五)字第180號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 林紹源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
四號四樓選任辯護人 王聰明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肆年捌月貳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3年9月20日執行羈押,嗣經第4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4年8月19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94年8月20日起,第5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1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蔡國在法官張正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信昱中華民國94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