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39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五號二樓義務辯護人乙○○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肆年伍月參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3年12月31日將其收押,並於94年3月24日裁定自94年3月31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2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楊博欽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94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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