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板簡字第1596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被 告 葉鳳米 即 程義楠 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板簡字第1596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1年11月1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下午4時30分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鄭瓊琳
通 譯 王曉萍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
主文
被告應於程義楠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玖萬壹仟伍佰
叁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捌萬肆仟柒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
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於程義楠之遺產範圍內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程義楠於民國(下同)90年2月14日與原告訂立
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
金卡循環使用。詎料,程義楠自96年7月26日起,未依約履
行給付義務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
新臺幣(下同)000000元。(二)、利息計算:(1)、按契
約書第3、7條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
利息,延滯則按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利息。(2)、
繳款期限已計未收之利息6734元。(三)延滯期間利息:就
前述本金債權自96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利息。而程義楠96年8月5日死亡,業經台灣士林
地方法院以97年度財管字第55號裁定指定被告為程義楠遺產
管理人在案等情,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
契約、交易紀錄一覽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財管字第
55號民事裁定等件影本各乙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本於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即程義楠之遺產
管理人應於程義楠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391530元及其中
384796元自96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
算之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鄭瓊琳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書記官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