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簡字第1458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1458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被   告  李俊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所提出經被告簽署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第21條約
定,若涉訟時,兩造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有上開契約書影本1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
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林米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馬秀芳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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