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小字第1404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板小字第1404號
原   告  陸雲龍
被   告  陳宙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11
月13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三即新臺幣參仟元,餘
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
各款情形之一,不在此限: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者,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
於起訴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7910元及自
民國(下同)101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下同)101年8月21日言詞辯論期
日減縮請求為:被告應給付原告7910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被
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依前
開規定,應予准許變更聲明,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下同)101年5月6日18時00分許,
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行經新北市○○區○○
路○○巷口時,因被告騎乘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未保
持行車安全間隔,而擦撞前方準備停等紅燈之原告前開車輛
,造成原告之自小客車受有損害,經裕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估計,總修理費用為7910元,雖經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前揭金
額,惟經多次通知後,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侵權行
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791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等語。
三、被告則辯以:
(一)否認對本件事故有肇事責任。原告說伊從後面撞他,但是
受損部位卻在車輛旁邊,另伊的車輛並無受損,伊一直行
駛在路中線並無違規。
(二)伊堅持否認對於本件車禍的發生無肇事責任各等語。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固據提出估價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等
影本各乙件為證,被告則否認有何肇事責任。經查:系爭車
號0000-00號自小客車之車主為訴外人 陸洪法 而非原告,此
有該自小客車車籍乙紙在卷可稽,是原告就本件車損7910元
並無請求權,是原告之主張,自非正當,不應准許。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7910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六、本件判決基礎俱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
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
敘明。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書記官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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